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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因代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长等垫付罚款 收深交所监管函 世界观察

览富财经网讯: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塑科技”)因代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长等垫付罚款合计190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2023年4月25日,模塑科技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等公告显示,模塑科技代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财务总监钱建芬,副总经理朱晓华垫付罚款合计190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2023年1月,前述资金已收回。


(资料图)

模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模塑科技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上市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往来、担保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因上市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四、上市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规则第6.3.3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3.3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4)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款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在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指引和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及履职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四、上市公司不得为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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